本文目录个体营业执照可以随便办理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有什么用?注册个体工商户对个人有影响吗?个体工商户设立和开业各指什么?个体户注册ca流程流程?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字有什么要求?个体营业执照可以随便办理吗?营业执照不可以随便办理。萊垍頭條根据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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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营业执照可以随便办理吗?
营业执照不可以随便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范围,而且是从事经营的,方可领取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有什么用?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是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营业执照的注册专用号码,可以用来在注册登记系统查询营业执照的各类登记内容及营业执照名称,还可以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合一注册号中,查看到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从而形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个体工商户对个人有影响吗?
不会有影响。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户依然是自然人身份。个体工商执照没注销,不年检的话,会自动吊销,影响信誉的,吊销后3年内不能担任法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和开业各指什么?
个体工商户设立,是从事个体经营前的注册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是:一是有经营能力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二是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适应的经营资金。符合条件的经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个体《营业执照》。
开业,是指个体工商户经依法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式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户注册ca流程流程?
个体户注册流程: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注册程序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字有什么要求?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经营者名称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名称可以选择“工厂”、“商店”、“大厅”、“部门”、“银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应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个体工商户登记需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由操作员签名。
2.经营者申请登记为家族企业的,主办经营者应当登记为经营者,所有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签名确认。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提交其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记录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相关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果他们租用另一个地方,应提交该地方的租赁协议和产权证书的副本;如不能提交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可提交市场主办单位、政府批准的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如果上述项目未注明提交副本,则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经营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扩展知识;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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